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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(宝机编[2006]40号),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能为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财政、税收、财务、会计方面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;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,拟订财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参与制定我区各项宏观经济政策,编制本区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政决算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二)管理、监督区本级公共财政支出、政府性基本建设财务、地方性预算外收支和其它各项财政收入、监管财政票据业务、彩票发行。
(三)负责组织编制国土基金收支计划并负责管理,同时接受人大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(四)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,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和区级预算外资金专户;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拨付和调度,分析、汇总区级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、预算外资金决算;编制部门预算,强化预算约束,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制度。
(五)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区的贷款,协调政府外债管理工作,加强财务监督;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区属企业财务活动,负责外经财务管理工作;监督管理全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活动。
(六)管理全区会计工作;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管理,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,指导财会人员培训工作;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;指导街道财政工作。
(七)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建议,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障制度,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案,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。
(八)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政策、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,监督区属行政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,处理有关违反财经纪律问题;协同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管理,并对征管工作实行必要的财政监督;负责组织罚没收入的征管。
(九)根据区政府授权,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,贯彻执行国有、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、法规,起草制定有关国有、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,指导国有企业改革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。
(十)按照区委规定;参与对区级资产经营公司及区属企业负责人的管理;负责国有资产效益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;负责协调管理国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产权及产权收益,对国有、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和综合统计。
(十一)负责组织实施区、街道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、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;监督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、产权转让及产权交易;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。
(十二)负责集体经济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;负责有关集体企业的改革、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、制度制定和指导工作。
(十三)通过统计、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;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,拟定考核标准。
(十四)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,提供高效优质服。
(十五)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。
(十六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