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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洪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57年8月10日,前身为景洪县人民法院,1993年12月景洪县撤县改市,改为景洪市人民法院。现设行政办公室、政治处、纪检组、立案庭、刑事审判一庭、刑事审判二庭、民事审判一庭、民事审判二庭、行政审判庭、审判监督庭、执行局、法警大队、普文中心人民法庭、勐龙中心人民法庭等共14个内部职能部门,现有在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3人,其中法官32名。有傣、汉、彝、基诺、哈尼、白、拉祜、羌等7个民族,其中少数民族47名,占总人数的56.2%。
景洪市人民法院地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。属基层人民法院,负责审理发生在景洪市普文镇、勐旺乡、大渡岗乡、景讷乡、勐养镇、基诺乡、勐罕镇、景哈乡、勐龙镇、嘎洒镇、允景洪街道办事处、大渡岗茶场、景洪农场、东风农场、橄榄坝农场、勐养农场、景洪监狱,以及驻景洪市的中央、省、州级单位、企业、经济组织的民商事、刑事、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。辖区内居住着傣、汉、基诺、布朗、拉祜、瑶、彝、白、羌等13个世居民族,傣族为主体民族,基诺族为国务院确认的第56个民族,为人口较少民族。景洪市总人口39万多人,国土总面积6959平方公里,其中坝区3489平方公里,占5%,山区6610.1平方公里,占95%,与缅甸接壤,国境线长112.39公里。
景洪市人民法院成立以来,全体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,充分发挥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,坚持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的办案原则和“人民利益至上、党的事业至上、宪法法律至上”的指导方针,努力践行“人民法官为人民”主题实践活动,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工作目标,全面开展审判、执行和其它工作,在审判人员少、案件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,始终遵循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,使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。为景洪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,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1、景洪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,同时承担着严厉打击各类严重犯罪活动、强化执法监督、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等艰巨任务。景洪县人民法院于1958年6月13日成立,1994年更名为景洪市人民法院。多年来景洪市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依法审判、执行的职能作用,累计共办理各种案件22478件(年平均审理案件1873件),为维护和保障景洪市的改革开放、经济发展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。近几年来,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,在商品交易和社会生活中各种纠纷案件不断增加,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制观念也明显增强,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,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变得更加繁重。目前景洪市人民法院仅有一个1987年初建成中型审判法庭,由于缺乏审判法庭,经常将办公室改为临时法庭进行开庭审理。这样的审判既不严肃,起不到审判的威严作用,也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。在当今社会、经济、文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,景洪市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极其薄弱,现有的审判法庭功能单一、设备过于陈旧,已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。
针对景洪市人民法院基础设施落后、没有标准的审判和办公场所的现状,加快景洪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“十五”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,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发[2000]2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,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。
2、按照《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》的要求,新建审判法庭占地面积17.26亩,建筑面积9689平方米,具有多功能的审判法庭和综合办公场所。为“依法治州”发展战略,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,提高国家司法制度,创造良好的形象,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,具有重大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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