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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、化妆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研究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。
(二)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,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,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、监测和评估工作。
(三)负责保健食品、化妆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,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,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,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。
(四)监督国家保健食品、化妆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,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(不良事件)监测。
(五)监督实施中药和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。
(六)监督管理保健食品、化妆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,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、麻醉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(以下简称特殊药品)。
(七)监测保健食品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。
(八)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、化妆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,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。
(九)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、应急、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。
(十)指导本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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